最高院:玖富为信息中介服务机构 出借资金由存管账户转给借款人

来源: 阅读:200418 发布:2023-12-04 10:59:55

“张律师,我是小江,还有印象吗?4年前我有笔借款是您帮我打官司最后要回来的。”作为长期关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律师,笔者近期接到一位曾经的客户打来的电话。“小江,有印象,当时那个债务人转移资产,最后是申请法院强执把钱要回的。”

最高院判决一锤定音 出借人和网贷平台是居间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就在笔者以为小张又有借贷官司找我们代理时,他给我发来一份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

1、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原告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使用玖富普惠平台“投资”服务功能,经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

在出借环节,原告需通过点击“同意并确认出借”的方式和被告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截止2020年11月30日,原告账户仍显示有借款无法归还。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玖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原告认为:其将自有资金充值到银行的存管账户,玖富公司将资金借给不特定的第三人;玖富公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双方产生民间借贷的合意。

玖富公司认为,双方是居间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小张找笔者咨询:他爱人几年前也曾在上述裁定书中类似P2P平台上出借了20余万元资金,后来一直没有回款,想知道是否可以起诉平台把钱要回来。

律师建议 辨明“出借人服务协议”和“出借协议”区别

在了解小张家的出借情况后,笔者给出了初步建议,首先要确定所出借的平台是否是合规P2P,如果是没有涉及资金池和自融的合规P2P平台,回款方式一般是由平台根据债权情况出具回款方案,或者也有个别像上述裁定书中的原告出借人那样,希望以民事起诉平台的方式进行回款。小张正是看到其他平台出借人败诉的最高院裁定,担心自己贸然起诉平台最后也是既赔钱又耗费精力。

传统民间借贷,债权人(出借人)将钱直接给到债务人(借款人),债权关系清晰明了,一旦债务人赖账违约,债权人基本上一告一准。而作为新兴的网络借贷,通过网贷信息中介也就是P2P平台,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需求建立债权关系,在出现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往往难以厘清债权关系,有出借人认为“钱是通过平台借出去的,现在就该平台还钱”。而这个诉求在“注重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治体系下,往往并不能得到满足。

上述最高院裁定书中也明确表述: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资金出借的流程为——双方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该协议在存管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原告在玖富普惠平台注册成为出借人之前,需以点击确认的形式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需事先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申请电子签章,并授权玖富公司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时可调用该签章后方可出借资金。然后,原告与玖富公司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原告出借资金时,该出借资金由存管银行转入借款人账户。上述约定和流程表明,原告和玖富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原告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公司,玖富公司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公司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原告主张其与玖富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驳回原告要求玖富公司向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诉求。

出借人如何回款?合法合规基础上认准借款人

作者律师,笔者为裁定书中的原告和小张在遇到借贷纠纷时第一时间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深感欣慰,说明国家这些年法治教育和建设颇有成效,老百姓敢打官司。也为原告将一桩金额并不算多的借贷官司打到最高院的执着精神而动容。笔者也见过明明是合法有理的投资人,结果采取了违法偏激的闹访、缠访方式进行所谓维权,最终导致自己触犯法律身陷囹圄。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一旦留下违法“案底”,对个人甚至家人的发展、就业都是百害而无一利。

那回到小张的回款问题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难道就毫无办法了吗?当然不是!首先,要理清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借款人作为收款方,毫无疑问应承担还款责任,而平台作为中介方,也应承担协助对债权进行积极催收的责任。其次,如果出借人一定要起诉,可以向平台索取债权明细、出借合同和银行存管账户资金流水,以此向法院直接起诉借款人,从法律角度更有依据,在当前国家大力打击逃废债的政策下,也更可能得到支持。

据了解,有小张这样想法的出借人并不在少数,甚至有些灰色产业链为了迎合出借人快速回款的心理,有组织地向出借人收费代理诉讼,提供所谓证据收集、诉状撰写等一系列操作,很多出借人交了不菲的代理费,甚至很多都没有走到立案就被驳回,给出借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